为深入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传承弘扬我省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充分体现我省作为兵员大省、优抚大省的责任担当。建立健全优待政策体系,推动军地各部门履职尽责,强化协作配合,统筹社会资源,全面落实优抚政策,保障优抚对象合法权益,促进全省优待水平上台阶。
二、优待对象
本意见中所称优抚对象是指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家属、遗属具体是指当事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不包括旁系亲属,也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当事人隔代亲属。
三、优待内容和责任单位
(一)荣誉激励
1.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为优抚对象家庭发春节慰问信,为入伍、退役的军人举行迎送仪式。
牵头单位: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责任单位: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
2.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将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地方志。
牵头单位: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南省委宣传部,河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责任单位:各地党委宣传部、地方志管理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
3.对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牵头单位:河南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责任单位:各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
4.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发挥其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优势作用。
牵头单位: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责任单位: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
5.在建军节、国庆节、烈士纪念日等重大节日、纪念日,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媒体形式,宣传优抚对象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提升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力,切实增强优抚对象的自豪感、荣誉感。
牵头单位: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南省委宣传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河南安全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地党委宣传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公司、机场公司
6.加强义务兵优待工作。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优待金按照《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期限(二年)发给。对提前退役的义务兵,按照其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
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不低于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农村居民家庭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不低于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省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补助,不足部分由省辖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财政预算,具体负担比例由省辖市确定。
牵头单位: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军区动员局
责任单位: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
(二)生活保障
1. 健全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持续提高优抚对象保障水平。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抚恤补助标准,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足额落实本级财政配套资金,保障抚恤补助资金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具体发放时间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牵头单位: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南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
2.完善优抚对象困难帮扶机制。优抚对象因生活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纳入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仍有困难的,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和《河南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暂行办法》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时,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牵头单位: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南省民政厅
责任单位: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民政部门
3.做好遗属生活保障工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死亡的,除发给当月应领取的抚恤补助金外,另对其遗属增发相应的抚恤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残疾军人死亡的,增发12个月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他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死亡的,增发6个月的抚恤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由其遗属持优抚对象死亡证明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证件到优抚对象生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
没有本意见第二条“优待对象”中规定的符合条件的遗属的,不发。
牵头和责任单位: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4.逐步完善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就业创业政策,以及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等制度,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奉献国防。
牵头单位:河南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南省委编办、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责任单位:各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
5.加强对孤老优抚对象的关爱服务,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优抚对象、退役军人家属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优抚对象,标准由各地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财力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牵头单位: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民政部门、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门
(三)医疗保障
1.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应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优抚对象在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范围。
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河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豫民〔2007〕1号)《河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提高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比例,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或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比例不低于70%。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支持力度,有效落实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
牵头单位: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责任单位: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
2.积极推行“一站式”结算。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享受医疗补助的优抚对象名单,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纳入“一站式”结算机制,尽可能减少结算环节,方便优抚对象报销费用。
牵头单位: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责任单位:各地医疗保障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各地卫生健康委要明确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先窗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享受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牵头单位: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责任单位:各地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4.为优抚对象减免相关费用,提供优先服务。优抚医院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60岁农村籍退役士兵提供优惠体检、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牵头单位: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单位: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住房保障
在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牵头单位: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责任单位: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五)教育优待
在认真落实现行政策的基础上,适当拓宽教育优待内容。退役士兵、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按照《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享受教育优待,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按照《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享受教育优待。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在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在公办高级中学以上接受学历教育期间,在学习生活上给予必要的帮助,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奖(助)学金和贷款。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可根据法定监护人的意愿,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
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的,凭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招生时降10分录取。
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后调整专业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入学或者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报考研究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从2022年专升本招生起,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
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